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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閱客 | 時間: 2025-04-23 09:49:58 | 我要分享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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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渠道獲取大量個人銀行卡、收款碼,把贓款通過一系列操作變成“合法”。許多人因一時疏忽,不僅財產遭受損失,還可能因銀行卡被利用而卷入刑事犯罪。
銀行卡是重要的金融工具,卡主(自然人或企業)有責任和義務妥善保管。如果因卡主疏忽導致銀行卡被他人獲取并用于非法活動,卡主可能會被認為未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。例如,隨意將銀行卡借給他人、泄露密碼或驗證碼等行為,可能被視為過失承擔刑事責任;或卡主被騙,因未能及時采取措施(如掛失、報警)也可能會被認為存在過失而承擔刑事責任。那么銀行卡被騙走后會承擔哪些刑事責任呢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仍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支付結算(如提供銀行卡、收款碼等)等技術支持或幫助,情節嚴重的,構成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”。如果卡主在提供銀行卡時存在主觀故意,即明知他人用于非法活動仍提供幫助,可能構成共犯。即使卡主沒有直接參與詐騙,但其行為客觀上為犯罪提供了便利,也可能被認定為“幫助犯”。即使卡主聲稱自己是被騙,但如果無法證明自己完全無過錯,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那么銀行卡被騙是否屬于洗錢行為呢?提供資金賬戶是典型洗錢手段,但有洗錢行為不一定就構成洗錢罪。通過各種方式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構成洗錢罪。洗錢罪的犯罪對象限定在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這六種犯罪的所得及收益。卡主是否構成洗錢罪,取決于是否知曉是六種上游犯罪所得還提供賬戶幫忙掩飾資金。